中共石家庄市长安区委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

长办发〔〕3号

中共石家庄市长安区委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社区)党员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社区)党员行为的暂行规定》,已经区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要面向全体农村(社区)党员广泛宣传,通过“三会一课”等形式,认真组织党员学习,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个支部、每一名党员。同时,要注意收集整理和上报党员处分的典型案例,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将辑印成册,印发全区。

中共石家庄市长安区委办公室

年7月3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社区)党员行为的

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党员管理,规范农村(社区)党员行为,纯洁农村(社区)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及中央、省、市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省委信访局、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在信访工作中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通知》(冀信〔〕3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严肃政治纪律

第二条农村(社区)党员要服从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在思想上、言行上与党组织保持一致,坚决执行党组织的决议,维护村(社区)党组织在农村(社区)的领导核心地位。农村(社区)党员要自觉维护信访秩序,要依法有序信访,逐级走访,党员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到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通过网络制作、复制、传播虚假信息,甚至公开发布危害党和国家安全的言论,编造、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二)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以及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三)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

(四)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或者为邪教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破坏党内团结;

(六)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

(七)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

(八)对抗组织审查;

(九)组织、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十)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纵容、支持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十一)煽动、策划、串联或以其他方式组织或参与群众集体上访滋事、采用走访形式在非信访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

(十二)在上访过程中,歪曲、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十三)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对违反第一至第十项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违反第十一项至第十二项的,到区、市上访的,给予诫勉谈话,两次及以上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赴省上访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两次及以上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进京上访的和违反第十三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两次及以上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身份是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的,除给予以上党纪处分外,由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作出劝退、责令辞职和免职的决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严格组织纪律

第三条农村(社区)党员要积极参加党内组织生活和党的各项活动,定期向村(社区)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依照党章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三会一课”,不参加村(社区)党组织的活动,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

(二)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

(三)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害党员、村民依法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

对违反第一项,连续时间达到六个月以上的,按自行脱党除名处理。对违反第二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违反第三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在处分期内或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不得推荐提名为“两代表一委员”人选或村(社区)“两委”候选人。

村(社区)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没有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农村(社区)党员干部要恪尽职守、公道正派,模范遵守组织纪律,严格履行组织程序,禁止借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和工作部署,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

(三)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村(居)务等,重大事项不经集体研究,个人或少数人暗箱操作,侵犯群众知情权。

对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规范经济行为

第五条农村(社区)党员要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禁止利用违法手段谋取利益。特别是农村党员要积极学习市场经济知识,推广先进技术,科学发展、率先致富,积极向村民宣传党的富民政策,引领和带动村民共同致富。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二)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

(三)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

(四)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

(五)未经村“两委”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和“四议两公开”,签订集体土地流转等合同;

(六)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对违反上述规定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农村(社区)党员干部要发挥引领作用,带领广大党员和村民(居民)全面提升农村(社区)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禁止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二)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三)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

(四)违反“一事一议”规定。

对违反上述规定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坚守廉洁从政

第七条农村(社区)党员干部要遵守廉洁从政的规定,克己奉公,忠于职守,禁止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二)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三)以办理村(居)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

(五)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

(六)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七)违反公章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私拿公章,私盖公章,出具假手续假证明,谋取私利;

(八)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

对违反上述规定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违反第五项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严守社会道德

第八条农村(社区)党员要品德高尚、乐于助人、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带头遵守村规民约,做到热爱集体、尊老爱幼、邻里和睦、诚实守信、崇尚科学,移风易俗。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色情、赌博、吸毒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二)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

(三)拒不承担抚养义务或者赡养义务;

(四)违法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破坏生态环境;

(五)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对违反上述规定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九条各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负责抓好本规定的落实和具体实施。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批准。同时,报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备案。

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区纪委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区委和区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本规定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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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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